問題詳情

三、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3562
統計:A(37),B(6),C(28),D(0),E(0)

用户評論

【用戶】hiremeplz168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本書非常困難 因為它是以拉丁文撰寫的(A) written by: 某某人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