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監獄行刑法第 66 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3562
統計:A(37),B(6),C(28),D(0),E(0)
用户評論
【用戶】hiremeplz168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本書非常困難 因為它是以拉丁文撰寫的(A) written by: 某某人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