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思維】評論
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是提出抗告抗辯應該是民法上的抗辯權訴願是行政法上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上訴是對於未確定的判決的救濟程序
【Sheng Chun Wu】評論
我的理解是:判決是指做出最後的判斷,如:判無期徒刑等等裁定只是暫時的判斷,還沒做出最後的結果,如:羈押等等
【BANANA】評論
實體法: 判決 ; 判決不服→上訴程序法: 裁定 ; 裁定不服→抗告
【Damaris】評論
抗告:1.刑事訴訟法第403條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2.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之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