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莉】評論
刑訴法 第 455-1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合議庭)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p】評論
簡易庭,法官一人,判決不服上訴,合議庭,法官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