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8801438】評論
A跟C-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B-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黃順祿】評論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公告事項: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如附件。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類別場 所 用 途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公告日期、字號生效日期備 考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全部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