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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包含其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溢繳之部分。→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扣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B)甲廠商之子公司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其效力不及於甲廠商。(C)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不含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D)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對於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