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審計法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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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審計法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審計法第 6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