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o115029】評論
複保險規定見於保險法第三十五到三十八條;這四條主要就是要處理要保人的道德危險問題。第三十六條規定要保人要將複保險情事通知保險人,因為投保者擁有的保險金額多寡會影響事故發生率(保險金額越高,要保人越可能出於「疏忽」或故意使事故發生),應使保險人知曉,使其能調整對風險與保費的估算,或賦予其不予承保之機會。第三十七條前段規定故意不通知複保險者,契約無效;第三十七條後段規定惡意複保險者契約無效。目的在防止要保人藉由投保來賺錢,試想,若市價一百萬元的車子有四百萬元的保險,則投保者的道德危險一定高得不得了―一把無名火就現賺三百萬,必然有人禁不住誘惑。各保險人不會對該車承保超過一百萬元的保單;如果知道其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