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50 當辦理某甲之保險契約理賠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 某甲未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保險契約不生效力。
(B) 各保險人僅就某甲投保金額平均分攤負擔,賠償總額不超過單一投保金額。
(C) 保險公司應依各保險公司受理保險金額,全數辦理額理賠。
(D) 核計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某甲的保險契約均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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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pco115029】評論

複保險規定見於保險法第三十五到三十八條;這四條主要就是要處理要保人的道德危險問題。第三十六條規定要保人要將複保險情事通知保險人,因為投保者擁有的保險金額多寡會影響事故發生率(保險金額越高,要保人越可能出於「疏忽」或故意使事故發生),應使保險人知曉,使其能調整對風險與保費的估算,或賦予其不予承保之機會。第三十七條前段規定故意不通知複保險者,契約無效;第三十七條後段規定惡意複保險者契約無效。目的在防止要保人藉由投保來賺錢,試想,若市價一百萬元的車子有四百萬元的保險,則投保者的道德危險一定高得不得了―一把無名火就現賺三百萬,必然有人禁不住誘惑。各保險人不會對該車承保超過一百萬元的保單;如果知道其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