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權屬於司法權
(B)於合理範圍內,懲戒權得以法律規定由公務員之長官行使
(C)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D)公務人員對於懲處處分不服,得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5918
統計:A(146),B(790),C(606),D(1783),E(2)

用户評論

【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B)公務員受記大過之懲處處分,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C)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D)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請問這題AB都錯嗎?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B 沒有錯吧? 請看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Jer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舊法,舊公務員懲戒法§9Ⅲ規定:「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故(B)之所述正確。但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新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新公務員懲戒法§24Ⅰ)依新法(B)之所述亦屬錯誤。結論:本題答案應為 (B)(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Jerr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舊法,舊公務員懲戒法§9Ⅲ規定:「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故(B)之所述正確。但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新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新公務員懲戒法§24Ⅰ)依新法(B)之所述亦屬錯誤。結論:本題答案應為 (B)(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