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B)公務員受記大過之懲處處分,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C)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D)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請問這題AB都錯嗎?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B 沒有錯吧? 請看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Jer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舊法,舊公務員懲戒法§9Ⅲ規定:「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故(B)之所述正確。但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新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新公務員懲戒法§24Ⅰ)依新法(B)之所述亦屬錯誤。結論:本題答案應為 (B)(D)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新法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舊法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是司法, 懲處是行政,不一樣的唷!
【用戶】Jerr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舊法,舊公務員懲戒法§9Ⅲ規定:「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故(B)之所述正確。但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新法規定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行為者,得經由監察院彈劾或主管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新公務員懲戒法§24Ⅰ)依新法(B)之所述亦屬錯誤。結論:本題答案應為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