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9 條 無障礙 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 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 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資訊及通 信,包括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以及享有於都市與鄉村地 區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其他設施及服務。該等措施應包括查 明及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之因素,尤其應適用於: (a)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 醫療設施及工作場所; (b)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 2.締約國亦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a)擬訂、發布並監測向公眾開放或提供之設施與服務為無障 礙使用之最低標準及準則; (b)確保私人單位向公眾開放或為公眾提供之設施與服務能考 慮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所有面向; (c)提供相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議題培訓; (d)於向公眾開放之建築與其他設施中提供點字標誌及易讀易 懂之標誌; (e)提供各種形式之現場協助及中介,包括提供嚮導、報讀員 及專業手語翻譯員,以利無障礙使用向公眾開放之建築與 其他設施; (f)促進其他適當形式之協助與支持,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 資訊; (g)促進身心障礙者有機會使用新資訊與通信技術及系統,包 括網際網路; (h)促進於早期階段設計、開發、生產、推行無障礙資訊與通 信技術及系統,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該等技術及系統無障 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