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10,B:54,C:4,D:15,E:0
難度:適中
【OO誠】評論
第 24 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本文及第九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一)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保留空地。(二)達管制量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三)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二、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三、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四、儲存倉庫之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本文、但書與其第三目及第九款至第十三款規定外,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113消特拼搏中】評論
依法規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A)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1000 平方公尺150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