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詣翔】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16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偉大茄子神】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