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乙交付貨物後,甲遲未給付貨款,乙乃向法院訴請判令甲給付貨款。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未曾就時效抗辯是否主張或捨棄作成過爭點整理之協議,第一審乃判決甲敗訴,應給付乙貨款,甲遲至第二審始於上訴狀中提出乙之貨款債權已罹於 2 年短期時效之抗辯。問:甲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以失權之效果?(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7152
統計:A(8),B(403),C(121),D(121),E(0)

用户評論

Do Ni Ho】評論

◎政府績效與成果法案(GPRA)利用國會合法化的過程增強行政績效,將政府預算編審的過程除去政治化,建立一個資訊、技術與理性導向的預算制定過程。基本邏輯在於利用策略管理的思維模式來執行政策,以提升行政績效,其必須具備三個要件:1.界定清楚的任務及所欲的成果2.衡量績效以利測量進度3.運用績效資訊以作為決策基礎可賦予各機關首長管理彈性、集中於成果衡量,減少(改善)聯邦政府在各個不同政策領域中的角色。透過績效資訊連結計畫管理與預算、減低政黨間衝突,簡單的資訊亦能滿足立法與行政部門的需要。PS.NPR的再造象徵行政權力的擴大(行政中心論) 因此美國國會通過政府績效與成果法案,作為制衡(立法中心論)

metaphor best】評論

Why?

鍾林宏】評論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R-091-0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