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登記權,縱承攬契約經公證,承攬人亦不得單獨申請之
(B)是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C)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得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D)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5926
統計:A(71),B(9),C(20),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Bru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