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 Chuang】評論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商業機密與利益的起源>>人類腦力的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