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酥含】評論
(A)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B)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