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 ON】評論
「審議判斷依其性質,得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並附記爭訟或異議之期限。」之規定,仍須視事件性質而將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或調解方案,並非一律為公法事件,自不因原告前已踐行申訴程序,即當然認系爭採購爭議為公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