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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A)O(B)X
問題詳情
55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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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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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A)O(B)X
561.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6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O(B)X
56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A)O(B)X
56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A)O(B)X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A)O(B)X
570.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71.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7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A)O(B)X
57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A)O(B)X
57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A)O(B)X
575.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A)O(B)X
576.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A)O(B)X
57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A)O(B)X
57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79.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A)O(B)X
580.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A)O(B)X
581.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58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