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ㄧ、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葉香君】評論
依訴願法§58Ⅰ,原則上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但依法條體系看至訴願法§59則例外性的規定:(萬一)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而依§58Ⅱ~Ⅳ的規定,結果為回歸正常訴願程序流程,而不是規定應為駁回或不受理決定。可知如果人民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只是多轉了一道手續,機關仍舊受理。選項(A)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人民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非屬原則性規範,而屬於例外情況下的規定,所以選項(A)的用語非用「應」字而用「得」字表示,選項(A)無誤。
【Yulia】評論
謝謝樓上~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A)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B)訴願人誤向無權受理訴願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提起訴願 (C)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時,則雖依其情形尚可補正,受理訴願機關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一經提起,訴願人得再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