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瑤瑤】評論
(A)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B)採購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為勞務採購。(C)採購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D)採購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無監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