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若甲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甲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除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多少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以 107 年 9 月 30 日前施行之法規為準)
(A) 2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1),E(0)

用户評論

陳柏昌】評論

考舊法規官方正解改 Chttp://www.sfi.org.tw/exam/exam6/exam6-3

相信自己】評論

公開發行公司 7天前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3天前《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