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昌】評論
考舊法規官方正解改 Chttp://www.sfi.org.tw/exam/exam6/exam6-3
【相信自己】評論
公開發行公司 7天前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3天前《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