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wha19】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