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Yang】評論
法規名稱:學生輔導法 ( 民國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布 )第 7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是教師非(D)的教職員工第 16 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有關「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業經教育部於105年4月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36160B號令訂定發布。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一、本基準依學生輔導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二、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