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Chauwei】評論
回樓上:YES
【蘇鈺婷】評論
回10F 感謝許大大
【d857302】評論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28289明定彈劾總統規定 大審法擬修為憲法訴訟法2018-05-07 15:5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彈劾總統、副總統,但從2005年6月10日迄今,相關審理程序都沒明定,司法院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盼修為「憲法訴訟法」,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宣讀提案條文,將進行討論。司法院曾召開11次研修會議,並舉辦公聽會徵集學者、專家意見,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擬將大審法修正「憲法訴訟法」,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司法院表示,2005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增訂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事項,但相關審理程序至今不明,有必要儘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