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22700018】評論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發現可疑...
【Yu】評論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A)-X違反前項規定者,海巡機關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之(B)-X,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D)-X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一百二十八、登臨可疑船舶前,應先以警示燈、氣笛、警報器、擴音機、 廣播、手旗、信號、國際旗號、發光信號等方法,明確要求 其停船。其拒絕停船而逃逸者,得依法實施追緝。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