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Che Lin】評論
這題CD一定是錯的你應該知道,而B錯是因為244第3項有寫到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前二項就是在指撤銷權。反面解釋也就是說:要以財產為標的或以給付非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則有適用244條之債權人撤銷權之標的
【詹姆士】評論
回復 6F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244條Ⅰ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Ⅱ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Ⅲ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Ⅳ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