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phinbless】評論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AB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A)夫妻離婚後, 未行使權利義務之一方(沒有親權?) 對於其未成年之共同子女(B)未成年子女對於離婚而 未行使權利義務之父或母(C) 生母對於其所生而 為生父所認領之未成年之非婚生子 嬪對王世子直系血親之間都有會面交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