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Shan Che】評論
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生者。*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下(故意或過失), 仍可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視為公務員自己責任。3、自己責任說: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 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仁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國家代位責任(我國法例上採用此說):對公務員之違法與過失行為,國家亦視同為本身之過錯,應負賠償責任。 A. 公務員或其家庭本身財力有限,可能造成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落空,無以保護被害人,故需要使有償付能力之國家來負擔賠償責任。 B. 公務員職務複雜繁重,難免疏忽,若生損害即須賠償,將心生畏懼,影響行政效率,故需要國家代替公務員作為賠償義務之主體,減輕公務員之心理負擔(但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一定條件之下,國家仍保留對該公務員之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