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第一百九十八條(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成松旭】評論
差點就選A了??
【楊貴妃】評論
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行政法院斟酌一切情事後,仍然駁回原告之訴,而在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之判決, 行政訴訟上稱之為:(A)維護公益判決 (B)情況判決 (C)客觀判決 (D)自為決定判決 (98普考)修改成為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行政法院斟酌一切情事後,仍然駁回原告之訴,而在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之判決, 行政訴訟上稱之為:(A)維護公益判決 (B)情況判決 (C)客觀判決 (D)自為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