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冠廷】評論
A. 依親居留 4年B.滿2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才得以長期居留
【洪于媃】評論
第 17 條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
【莊福元】評論
外配 : 依親4年 + 長期2年 = 定居 (可申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