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ok1frank】評論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除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外,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 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所稱 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二、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三、成立滿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