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之土地為通行之方便,經乙之同意,在乙之土地上設定通行不動產役權。其後,甲為擔保對丙之欠債,將自己之上述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清償期屆至,甲不能清償債務,丙實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土地即抵押物與其通行不動產役權,應併附拍賣,但通行不動產役權賣得之價金,丙無優先受償權
(B)丙對甲之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通行不動產役權
(C)甲之土地及其通行不動產役權未一併設定普通抵押權,違反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故屬無效
(D)甲、丙間設定抵押權之內容,若未及於通行不動產役權者,該通行不動產役權即不得併附拍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46154
統計:A(3),B(9),C(3),D(5),E(0)

用户評論

【用戶】abcdef2929

【年級】

【評論內容】A不能選是因為「並附拍賣」,不動產役權是從權利,依第862條第1項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從物及從權利,既然不動產役權853被抵押權效力所及,那就不用並附拍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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