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應依職權送再議?
(A)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因行為不罰,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因曾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
(C)所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D)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代號:1501頁次:4-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7707
統計:A(20),B(23),C(75),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于忠發王聰田全家____光】評論
刑事訴訟法256條第三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