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兄弟大樂隊~~加菲】評論
一)汽車於一般道路行駛,其胎紋深度之定期檢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25款規定: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若於攔檢時檢測胎紋深度不足,須實施召回臨時檢驗,若不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百元以下之罰緩及相關吊扣註銷牌照規定。(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之1條,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三)另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行駛高(快)速公路之四輪以上汽車,任一點胎紋深度須達1.6 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