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報經核准之權責為?
(A)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管機關核准。
(D)經審計單位核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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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Hihihqwe】評論

第64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缺失。

開心就好】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採購契約得訂明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