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 Ouyang】評論
預算法第62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Hsin Chen】評論
一流
【盧妍蓁】評論
一、「預備金」:於「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重大事項支出」之「需」,藉資挹注,即稱之為:「預備金」。 二、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2. 其「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 1% ( 百分之一 )」。→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