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新 聞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
(B)新聞自由保障之範疇包括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
(C)一般人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D)新聞採訪者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倘已達到緊迫程度,而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 不受新聞自由之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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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法警上榜 繼續努力】評論

不限保障記者採訪 一般人採訪也受保障

Wooooost】評論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

popo】評論

釋字第689號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