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雅貞】評論
不得列載事項:(一) 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列情事。(二) 任意增列之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三) 專案名稱。(四) 依規定應提供契約審閱期間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五) 依規定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之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拋棄契約撤銷權。(六) 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七) 信用卡扣款授權書、轉帳授權書或結匯授權書等文件。(八) 約定要保人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予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其他機構作為商業行銷之用。(九) 其他與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不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