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何條文所保障?
(A)憲法第 22 條
(B)憲法第 10 條
(C)憲法第 14 條
(D)憲法第 15 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6742
統計:A(722),B(78),C(39),D(45),E(0)

用户評論

【用戶】冠逸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 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399 ( 姓名權 )、656 ( 名譽權 )362 ( 婚姻自由 )587 (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64 ( 人格權 ) 603 ( 隱私權 )576 ( 契約自由 )626 (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 )554 ( 性行為自由 )689 (一般行為自由 )口訣記憶:冥 婚 女 人 隱 約 受 (到) 性 行 為(怕 .jpg

【用戶】我要考上警察!!!!!!!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