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評論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註一),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為政府採購法第53條所明定。申言之,機關超底價決標須同時符合(1)須踐行本條第1項減價比價程序(2)須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3)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之情事(4)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5)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6)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等6項要件,始得為之。
【kinkow】評論
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