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項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
(A)各級政府機關之所得
(B)營利事業持有公債之利息收入
(C)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獲配其所投資國內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D)營利事業在房地合一稅新制前取得土地、出售時之所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飄兒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X(A)各級政府非屬營所稅課稅範圍 O(☆)...

【用戶】JD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所得稅法第24-1條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2.前項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3.營利事業於二付息日間購入第一項債券並於付息日前出售者,應以售價減除購進價格及依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4.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以第一項、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第4條下列各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