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B)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C)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並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D)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只要能取締到民眾違法行為,得以任何手段執勤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5018
統計:A(9),B(11),C(34),D(777),E(0)

用户評論

【用戶】Chen Wei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