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槿蓁(106年社會行政雙】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修法原第一項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一歲,修正為未滿二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六十分鐘。第十八條 (哺(集)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上榜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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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8、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A)250 (B)500 (C)50 (D)30。修改成為28、僱用受僱者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A)100 (B)500 (C)50 (D)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