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臺北市規定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性質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產生量未達(A)1,000(B)500(C)100(D)30 公斤者, 得委託環保局辦理,並依規定裝入專用垃圾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