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於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有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B)直轄市議會因直轄市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會
(C)直轄市議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D)直轄市議員於臨時會開會時,有向直轄市長進行業務質詢之權,直轄市長應列席備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1395
統計:A(0),B(13),C(5),D(25),E(0)

用户評論

Andrea Chen】評論

地方制度法(A) 第48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議會(B)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C)(D)第48條 第二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