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B)續期保險費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C)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D)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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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茶茶】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續...

沁(推薦碼163971)】評論

續期保險費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一個月(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努力不會白費的】評論

13條  1、續保1個月內未交⋯⋯保險人10日催告⋯⋯3個月寬限⋯⋯寬限屆期未交⋯效力停止。  2、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