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丙之土地經某縣政府徵收後未依計畫使用,不具律師資格之地政士丁向丙表示其可代丙透過申請與訴願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丙即與丁約定:「丙全權委任丁處理丙向徵收機關申請收回土地及訴願訴訟事宜,期間 3 年,土地若不能依法收回,丙無須支付丁任何費用;土地若能依法收回,丙須支付所取回土地二分之一的價額作為支付丁之報酬。」(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3762
統計:A(18),B(12),C(63),D(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