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E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五十六條與郵局簽訂特約記帳戶之寄件人,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於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