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之養子女享有保險給付權利之限制)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