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姓名條例第1條Ⅲ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C);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Ⅳ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B)姓名條例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