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為防止職業災害,應由誰指定一人,擔任指揮監督協調工作?
【題組】39-1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如何處理?
(A)轉嫁承攬人,分別就承攬部分自負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C)承攬人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D)應由承攬人合組共同企業體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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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虐狂戰士】評論

職安法27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